周君紅律師|當事人在取保期間逃跑被抓能再取保以及能判緩刑嗎?

    近日,有人向我咨詢,說其親屬涉嫌某罪被取保候?qū)徚?,檢察院對當事人建議量刑一年半有期徒刑,案件起訴至法院后,在法院準備就案件進行開庭的時候,當事人因害怕被判實刑就逃跑了,但前不久又被公安抓捕了。問我能不能再將當事人取保出來,以及能不能爭取法院判處當事人緩刑。

      我在了解基本案情后,明確告知咨詢?nèi)?,如果他親屬真的有罪,在取保候?qū)徠陂g逃跑的,說明其具備了社會危險性,按照法律規(guī)定,不會再被批準取保。至于想要判處緩刑,希望也是微乎其微,因為實務中,沒有幾個法官敢給具有逃跑情形的當事人判處緩刑。且據(jù)我了解,有的法院甚至還會對此類當事人從重處罰,盡管我認為這樣做并沒有法律依據(jù)。最后,我建議家屬可以委托律師去查閱卷宗材料后,考慮從其他方面為當事人辯護,比如是否真的構成有罪,以及是否應當給予刑事處罰等,不要只拘泥于追求緩刑結果。但當事人家屬卻顯得很困惑,并且告訴我,他們問過別的律師如果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,當事人可以再次取保出來,也能申請法院判處緩刑。  

      針對同一個問題,律師之間給予截然不同的答復,看來很值得探討。于是,我忍不住撰寫此文來做一個分享。

     先來解釋第一個問題,為什么我認為咨詢?nèi)说挠H屬在取保期間逃跑后不會再被批準取保呢?

       因為,根據(jù)《刑事訴訟法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(guī)定 對有證據(jù)證明有犯罪事實,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采取取保候?qū)徤胁蛔阋苑乐拱l(fā)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,應當予以逮捕,其中第(五)項明確規(guī)定了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。因此,當事人在取保期間已經(jīng)實施了逃跑的行為,此后又是被抓捕的,顯然比企圖逃跑更具有社會危險性,故屬于應當逮捕的情形。

     又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>的解釋》 第一百六十四條(二) 被取保候?qū)彽谋桓嫒似髨D自殺或者逃跑的,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。

     盡管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被逮捕后,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。對不需要繼續(xù)羈押的,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。意味著當事人被逮捕后依然存在取保的可能。但逃跑后再被逮捕的當事人,想要變更強制措施,除非案件證據(jù)發(fā)生重大變化,即當事人可能判處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以及繼續(xù)羈押的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(詳見《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(guī)定(試行)》第十七條)。

      否則,依據(jù)《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(試行) 》第九條規(guī)定 當事人因存在曾經(jīng)逃跑的情形,就符合應當被逮捕的規(guī)定,而不能變更強制措施。

      既然法律這樣規(guī)定,那為何還會有律師認為如果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,當事人就可以再次取保呢?因為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確實有這樣規(guī)定:“被取保候?qū)彽姆缸锵右扇恕⒈桓嫒诉`反前兩款規(guī)定,已交納保證金的,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,并且區(qū)別情形,責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具結悔過,重新交納保證金、提出保證人,或者監(jiān)視居住、予以逮捕。”但細看該第七十一條第一、二款的規(guī)定,可知兩款規(guī)定里并不包括逃跑的情形。

     逃跑的行為當然違反了取保候?qū)徠陂g的規(guī)定,但在法條里被單獨拎出來,即說明相比違反取保候?qū)彽钠渌?guī)定,逃跑的情形則嚴重的多。換句話說,違反取保候?qū)彽囊话阈砸?guī)定,是可捕可取保,具有彈性操作的空間。但若是存在逃跑的情形,則是應當被逮捕的,而不是可捕可不捕,沒有商量的余地。事實上,依據(jù)《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的規(guī)定,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存在逃跑的情形,也是應當被逮捕的,而不是可捕可不捕。

    接著,解釋第二個問題,為什么我認為咨詢?nèi)说挠H屬被法院判處緩刑的希望微乎其微? 

     根據(jù)《刑法》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(guī)定  對于被判處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宣告緩刑,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、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,應當宣告緩刑:(一)犯罪情節(jié)較輕;(二)有悔罪表現(xiàn);(三)沒有再犯罪的危險;(四)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(qū)沒有重大不良影響。

     第七十四條 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,不適用緩刑。

     第七十五條 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,應當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(一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,服從監(jiān)督;(二)按照考察機關的規(guī)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;(三)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(guī)定;(四)離開所居住的市、縣或者遷居,應當報經(jīng)考察機關批準。  

     盡管,刑法上并沒有明確禁止對在取保候?qū)徠陂g具有逃跑情形的當事人判處緩刑,但實務中的情況是,那些遵守取保候?qū)徃黜椧?guī)定,隨時配合公檢法工作的嫌疑人/被告人尚且不一定能被判處緩刑,而不遵守取保規(guī)定的當事人如果就能輕易判緩,當然無法彰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。再說,當事人在取保期間就沒有遵守法律規(guī)定,讓法官又如何相信他她在緩刑考驗期能遵守各項規(guī)定呢?

    此外,在我看來,刑法上的“具有悔罪表現(xiàn)”應當符合三個方面:① 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;② 認清自己的犯罪危害;③接受刑罰制裁。

     而咨詢?nèi)说挠H屬雖然在檢察院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,但因為不接受可能會被法院判處一年半有期徒刑的結果,而選擇在開庭之前逃跑,顯然是不誠心認罰。除非其在被抓捕后,具備新的認罪認罰的情形,比如取得被害人諒解、退贓退賠等,或許可以為其判處緩刑爭取一絲機會。否則,我想沒有幾個法官敢給這樣的被告人判緩吧!

      當然,還有一種情況,就是起訴書指控當事人構罪的事實不清、證據(jù)不足,或者不應當給予刑事處罰的,即便當事人認罪認罰,根據(jù)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零一條第(一)項規(guī)定,法院也不能因此定罪。而律師幫當事人爭取緩刑的前提是承認當事人有罪,與無罪辯護有本質(zhì)區(qū)別。所以,我給當事人家屬的意見是不要只拘泥于追求緩刑結果。說不定案件本身存在問題,不構成有罪抑或可以爭取免予刑事處罰呢!

最后意見

       當你或者你的親屬不幸被刑事追訴時,不管是認罪還是不認罪,都不要選擇逃跑,即便本身無罪,逃跑的行為也只會讓辦案人員認為逃跑者是畏罪潛逃,何況逃得了初一,也逃不過十五。唯有勇敢、理性地面對,方能渡過難關!

律師簡介

周君紅律師,籍貫湖南武岡,系北京大學法學學士、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、深圳市律協(xié)第四屆福田律工委律師事務發(fā)展與管理中心委員、中美法律經(jīng)濟論壇第三屆赴聯(lián)合國中國律師代表、深圳市武岡商會第三屆副會長,從業(yè)十余年,專辦刑事案件。曾成功創(chuàng)下一個月內(nèi)辦理五起取保候?qū)?、一年?nèi)辦理十余起取保、緩刑、無罪的刑辯佳績。周君紅律師秉持“至誠、至堅、博學、篤行”的理念,切實做到以委托人利益為中心,以誠實、專業(yè)、高效的辦案作風,贏得委托人的信賴與好評。

    “為生命而辯,為自由而辯,讓無罪的人盡早脫離控訴,不受刑事追究;讓有罪的人獲得法律的公正對待,實現(xiàn)有效辯護。”是周君紅律師的執(zhí)業(yè)信條。

    辦公地址:深圳市龍崗區(qū)黃閣路447號天安數(shù)碼城3棟B座10樓廣東恒港律師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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